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海师办〔2015〕56号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关于
印发促进师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海南师范大学促进师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5年9月19日
海南师范大学
促进师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学校“三大服务,十大工程”战略部署,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教育改革新要求,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创业就业需求紧密对接,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发挥我校在国家实施“一带一路”战略中应有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指示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将提高师生创新创业的意识和能力作为学校深化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构建起师生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平台支撑体系、扶持服务体系,使师生创新成果转化率、创业成功率和创业带动就业率显著提高,形成创新创业人才充分涌现、科技创新企业蓬勃生长的新局面。
二、着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教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探索建立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交叉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新机制,把创新创业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和学分管理。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建立起特色鲜明的课堂教学、专业交叉、创业引导、实践训练、文化引领融为一体的创新创业教育新体系。
三、将大学科技园作为重要的创新创业平台进行建设,大力推进孵化载体和服务系统建设,完善配套设施,提高服务水平,发挥大学科技园的集聚和示范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新兴产业培育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把大学科技园建设成我省重要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和新兴产业培育基地,成为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区域经济新的增长点。
四、各学院要结合学科和专业特点,依托现有资源独立或联合打造各类创客空间、创业实验室、创业训练中心等创新创业教育平台,将教育从课堂向实践延伸,激发学生的内在动力、释放创新活力。同时,支持各学院建立以本单位为主导,学生为主体,校友企业、创业导师和金融风险投资等多方参与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协会、创新创业俱乐部等社团,并与学生处、团委、教务处、科研处、科技园等部门建立相融联动的工作机制,实现功能互补,推动创新创业工作联动发展。各类创新创业社团定期开展创新创业论坛、创业讲座培训、创业经验交流等专题活动,搭建大学生之间及大学生与企业家、创业成功校友、创业导师、金融投资经理人、政府部门负责人之间的沟通渠道,为大学生提供信息咨询、项目推介、供需对接、项目孵化等服务,充分发挥各创新创业社团对广大学生思想创新和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
五、加强创新创业教育与创业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教师创新创业教育能力的考核评价体系,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教师个人职称评聘和个人评优的重要依据。学校有计划安排教师接受创新创业教育培训、有计划选派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提高教师的创新创业教育的意识和能力,提升教师的创新素质和创业技能。建设创新创业导师库,吸纳优秀教师、企业家、创业成功校友、创新创业领军人物等担任导师,对学生开展创新创业辅导和创新创业培训。
六、各学院要依托本单位学科优势和专业优势,采取联合攻关、项目顾问、技术咨询等方式与企业进行合作;支持有条件的学院创办经济实体,从事创新创业活动。
七、鼓励师生通过独资、联营、合资等多种方式在科技园从事创新创业活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学校给予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的3年免费办公空间、给予一定额度的种子资金支持和提供创业投资扶持。科技园管理办公室为入园创业的师生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一站式服务,并为师生提供相应的创业培训。
八、学生创业要与实践教学及创新项目挂钩,创业时间可视为参加实践教育的时间和从事创新活动时间,计入实践学分和创新学分,强化学生创新创业能力训练,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
九、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学生休学入园创业。学生申请保留学籍休学到科技园创业,经所在学院、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休学5年入园创办企业。休学创业期间学生可申请选修学分,修满学分可准予毕业。
十、设立创新创业教育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创新创业教育做出贡献的单位、先进个人和表彰在自主创业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每年具体奖励的数量和额度根据当年工作绩效确定。
十一、鼓励教师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和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教师进行新产品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成效,作为其职称评聘、个人评优的重要依据,根据其工作业绩可以低职高聘亦可高职低聘。工作业绩突出的,可适当减免教学科研工作量。学校依法保证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成果完成人及学校获得的转化收益比例按《海南师范大学校企合作及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执行,且学校每年将该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收益部分的50%奖励给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
十二、设立科技创业岗,允许教师持职务发明成果转岗进入科技园离岗创业。凡离岗创业的,经学校与本人以合同约定,在三年内可以保留其在原单位的编制;离岗期满后,离岗创业人员可以回原单位重新竞争上岗。除保留原职称和身份外,仍可参加学校的职称晋升和工作业绩考核晋级工作,其创业期间的科技发明和其它研究成果,可作为职称聘任和工作业绩评定的依据和条件。离岗创业期间若遇学校工资调整,学校负责同步调整其档案工资,但基本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由所在企业承担,其业绩由学校人事处和科技园管理办公室每年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十三、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和管理的基础上,向社会开放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信息网络和科研设施等资源,充分利用我校教学科研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鼓励企业以股份制形式联合学校跨学院、跨学科共建研究中心或实验室。
十四、建立创新创业项目储备制度,实施“科技与文化融合工程”,鼓励文理学科交叉研究,发挥理科科技资源和文科创意资源,推进我校文科研究成果快速产业化,形成具有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文化创意产品;鼓励各学院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专业优势和学生的创业兴趣志向,打造一批各具特色的创新创业项目。学校定期对符合条件的拟研、在研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意项目进行评估,选择一批符合科技创新、文化创意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重大科研和成果转化项目,纳入创新创业项目储备库进行跟踪支持,推动储备项目向创办企业转化和科技园转移。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学校根据项目研发情况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纵向项目或横向合作项目。每个理科学院每年至少有4个项目入园创业,每个文科学院每年至少有2个项目入园创业。
十五、大力实施“创新创业新苗工程”,加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建设,鼓励各学院结合本单位专业特点开设创新创业教育实验班,引导学生发挥专业特长,在有浓厚创新兴趣且有创业潜力的学生中,选拔出一定数量的学生,全面培养创业理论知识和创业管理技能。每年安排不低于100万元大学生创新创业开放基金用于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和项目孵化,重点支持具有创新创意的苗子项目和团队,对通过评审的处于萌芽的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金支持,并与科技园联动,定期开展创新创业大赛,形成“苗圃+孵化器”的孵化培育体系,促进项目转化。
十六、大力营造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网站、微博、微信、手机报等媒体,广泛宣传“创新之星”、“创业先锋”和相关的创新创业政策,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和创客精神,在广大师生中形成敢于创新、乐于创业的生动局面。
十七、将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作为评价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并建立创新创业工作考核制度,把创新创业工作质量作为考核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每个学院的办学水平、考核每个学院党政负责人、领导班子的重要指标,加强创新创业工作的考核评价,开展督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相关职能单位、各学院绩效工资发放以及年终考核评优的重要指标。每个学院要落实创新创业教育的主体责任,成立本单位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单位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并加以落实,促进本单位创新创业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十八、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文中条款有与以前相关规定冲突的,以此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