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海师办〔2013〕65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承担高级别的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获得高层次的科研奖励,提高我校的科研层次和水平,参照《海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类别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科研成果署名为海南师范大学的我校教职工(含兼职教授、研究员,下同)。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三条 获国际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四条 获国家、省(部)、厅级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五条 被国际权威索引收录、国内权威刊物转载、发表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的学术论文。
第六条 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用的研究报告(不含规划类报告)。
第七条 获得授权的职务专利。
第八条 艺术作品类成果。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九条 奖励的科研成果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获奖的科研成果必须有授奖单位颁布的奖励通知和证书;
(二)SCI、EI、SSCI、A&HCI、CPCI-S、CPCI-SSH等收录的论文必须有权威检索机构提供的检索报告;
(三)中文期刊论文必须有中国知网检索页;
(四)转载的论文,以论文被转载的期刊复印件(封面、封底、目录、版权页、论文全文)为认定的依据;
(五)授权职务专利必须有国家专利局颁发的授权专利证书;
(六)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用的研究报告必须有政府采用部门出具的采用证明。
第十条 SCI收录的学术论文所发表期刊的分区,以论文收录当年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所公布的最新期刊分区表的大类分区为认定依据。
第十一条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论文,以论文发表当年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公布的最新CSCD来源期刊(核心库)目录为认定依据。
第十二条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论文,以论文发表当年(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公布的最新CSSCI来源期刊目录(不含扩展版和来源集刊)为认定依据。
第十三条 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论文,以论文发表当年《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所收录的中文核心期刊为认定依据。
第四章 获奖科研成果的奖励
第十四条 学校对以海南师范大学为完成单位且我校教职工为完成人的获奖科研成果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获国际奖励的科研成果,其奖励标准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 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及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等各类获奖科研成果的奖励标准见表1: